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以下简称“《公司法》”)、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名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组成;战略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由董
事会批准后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其他委员协商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
主持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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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人
才战略、研发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提案报送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组;
(四)由战略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按本细则第五条处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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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包括会议记录在内,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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