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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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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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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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
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
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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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经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资
格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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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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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该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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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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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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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准则。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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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
时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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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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