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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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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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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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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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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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提交股东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提名权的主体,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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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四)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计
算 20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计算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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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会议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公司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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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
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已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不需要再出席股东会。股东
以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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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股东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当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具体方式及
股东身份确认方式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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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持大会秩序;
  (二) 掌握会议进程;
  (三) 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
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
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
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
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5 分钟。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大会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
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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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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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关联交易有关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交易的关联关
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二)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与该
交易的具体关联关系。
  (三)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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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则要求、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 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 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 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
     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
     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如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
     选举。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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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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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就任。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选或补选的董事,其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
剩余任期。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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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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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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