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
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及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三)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为提高公司市
场评估价值、降低公司资本成本、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起促进作用。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为公司管理层获取投资者建议,协助公司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促进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基金从业人员等投资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沟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基础上进行。其内容
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依上述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证券
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
可以与公司的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且在时间允许
时,与管理层人员交流。
对其中已公布的重大错误历史信息提出纠正意见。
(二)公司网站
重要平台。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
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审查公司内部媒体有关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专线咨询电话
公司设立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及传真,咨询电话由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当投资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公司将及时
公布。
(四)邀请访问
公司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访问公司,以促进证券市
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电话会议
公司可以就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举行公开的电话会议。
公司将至少提前一周发出通知,公告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参加会议的方式。
(六)路演
路演是公司为介绍重大资本运作、推介经营业绩等,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
员组成路演团,在境内外若干城市作巡回报告的活动。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
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七)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可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分析机构及财
经媒体等组织的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财经媒体采访、业绩发布会、投资者
关系介绍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八)联络投资者
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和潜在的投资者建立联络网及投资者资料库。联络的主体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上述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保荐代表
人等相关人员出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召开方式 (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公司
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间良好的公共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业务
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四)会议筹备
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筹备
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五)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
作。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生产流程、产
品技术、原材料采购供应、市场营销和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
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执行。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