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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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
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
报、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形及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限内;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额度规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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