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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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人员,包含: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其它非独立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以岗定薪的原则,即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司每年给予独立董事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由于履行职务所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
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
务,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薪酬。
  (二)绩效薪酬:是指根据绩效目标,结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
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奖金。
  绩效薪酬的基本规则为:绩效薪酬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薪酬根据公司
利润目标完成率和岗位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发放。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参考
外部市场调研数据确定基本薪酬,分别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按月
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管理岗位的职责范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
情况、绩效考核情况按照议事规则进行确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调整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而不
断变化,从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
水平、公司盈利情况每年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年度绩效标准
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公司薪资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同地区、
同规模公司的薪酬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调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
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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