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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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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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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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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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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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
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或者由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
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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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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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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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负
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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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
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
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
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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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按照公司
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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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
所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处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非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
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
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
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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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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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