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
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 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
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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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董事会、股东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中涉
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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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未达到第七条(一)标准但达到如下标准时,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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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
定的标准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
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
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时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交易仅达到第七条第(一)款第 1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适用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投资事项时,其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
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经营投资事项
的资产总额与经营投资事项的营业收入。
第十条 公司进行经营投资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则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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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以该等事
项具体交易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适
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经营投资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事项的,不论该
等经营投资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除应当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事务部、
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
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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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
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
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意
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
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投资
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
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事
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
议;
(二)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事
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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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
的顺利实施;
(四)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五)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
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
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
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
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
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
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
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
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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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