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5)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
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
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
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4)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交易;
(5)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应当及时报告。
(6) 重大变更事项: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发生变更;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发生变动;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
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营产生重大影响;
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7) 环境信息事项:
生较大影响;
重大行政处罚;
投资行为;
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8) 其它重大事项:
(9) 重大风险事项:
者进入破产程序;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优先以口头形式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认为需要提供书面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要求内部信息报
告义务人补充提供。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当日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2)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
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等通讯方式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
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
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
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
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所属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
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
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人、联络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