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 12 月)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股
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
况等因素制定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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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
需要,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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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
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
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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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资产负债率高
于 70%,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程序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意
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在本规划执行期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可以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应保证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解释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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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订。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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