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15:00。
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3,18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74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律
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2,415,7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会有 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32%;反对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52,0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44%;反对1,8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2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51,3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4%;反对1,8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00%;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49,8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5,000股(其中1,3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76%;反对1,8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9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50,7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13%;反对1,8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9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51,3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4%;反对1,8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6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1,352,0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44%;反对1,8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2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223,126,5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会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35%;反对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尹巍先生、
徐正辉先生、马前程先生、李立峰先生、周苏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41,285,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4,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92%。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141,274,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3,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08%。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141,274,8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4,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082%。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141,275,9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596%。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141,279,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32%。
表决结果:当选。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选举毛美英女士、
陈毅敏先生、陈琪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
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54,893,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0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9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4,88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3,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90%。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154,881,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3,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31%。
表决结果:当选。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
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