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 1:唐志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收购人 2:唐美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股权变动性质:继承及股份赠与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以下简称“《16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
《收购办法》及《16 号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
泉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
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泉股份中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以及履
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系新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
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的方式间接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
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中比例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原因,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书、收购报告书
新泉股份、上市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收购人 指 唐志华、唐美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所列
一致行动人 指
情形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
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方式,取得唐敖齐先生间接通过
本次收购 指 新泉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64,848,321.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
新泉投资 指
司股份数量为 127,153,57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9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民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1
经理、担任新泉股份部分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二)收购人 2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5 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新泉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关联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新泉投资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建筑装 实际控制人唐志华先
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生控制;唐志华先生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担任董事
四、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新泉股份的股份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五、收购人关系说明
收购人唐志华先生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之子,同时也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收购人唐美华女士与唐志华先生系姐弟关系。上述自然人均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唐美华女士被认定为唐志华先生的
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26 日逝世。根据《民典
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唐敖齐先生的配偶朱玉
琴女士同唐志华先生及唐美华女士就唐敖齐先生原持有的新泉投资 51%股权处
置事宜签署《股权继承及赠与协议》,因朱玉琴女士放弃遗产继承权,并将夫妻
共同财产中归属于其个人的部分无偿赠与给唐志华先生及唐美华女士,唐志华先
生与唐美华女士通过遗产继承与赠与的方式依法取得唐敖齐先生原通过新泉投
资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导致收购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
二、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
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股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唐敖齐先生和唐志华先生父子。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唐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324,0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8.69%;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2,305,25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2%;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629,310.2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91%。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53,72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77%。
本次收购前,前述各方对新泉股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唐志华 唐敖齐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26 日逝世。根据《民典法》
的相关规定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
具的(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归属于其配偶朱玉琴女士;剩余的 50%(即新泉投资
先生和唐美华女士共同继承。
继承人共同继承唐敖齐先生的遗产(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即唐志华先生继
承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唐美华女士继承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
中归属于其本人的股权(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唐志华先生及唐美
华女士;其中,朱玉琴女士向唐志华先生赠与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向唐美
华女士赠与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
(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唐敖齐先生、唐志华先生变更为唐志华先生。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唐志华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324,06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8.69%;通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729,411.1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8.57%,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053,47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6%。
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5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通
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424,160.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即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41,477,880.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
本次收购后,前述各方对新泉股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唐志华 唐美华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泉投资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10,600,000 股,占
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8.3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除上述限制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收购的相关股份的工商变
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证并出具(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遗产继承和股权赠与所致,不涉及增减持股份等形式导致的资金
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收购系新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
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的方式间接获得上市公
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
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
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购买
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收购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调整的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收
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
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
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唐敖齐先生、唐
志华先生变更为唐志华先生。收购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
务,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后,公司仍具有独
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唐志华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取薪酬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
关联交易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未与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或安
排: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上的交易;
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如下:
收购人唐志华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期间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9,683,400 股,减持比例 1.9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
之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况。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
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
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他关联
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
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新泉股份投资管理部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1:唐志华
收购人 2:唐美华
日期: 2025 年 12 月 3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优悠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秦永强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上市公司名称 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
限公司 地
股票简称 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 603179
收购人通讯地
收购人名称 唐志华、唐美华 江苏省常州市/丹阳市
址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动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人
化□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为 收购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本次收购后新泉股份实际控制
大股东 控制人 人由唐敖齐和唐志华,变更为
唐志华
收购人是否对 收购人是否拥
境内、境外其 有境内、外两个
他上市公司持 是 □ 否√ 以上上市公司 是 □ 否√
股 5%以上 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收购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收购人披露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唐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24,060股,占
拥有权益的股 公司总股本的8.69%;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及占上 份62,305,2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2%;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市公司已发行 106,629,3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1%。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
股份比例 持有公司股份9,05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
本次收购后, 本次收购后,唐志华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24,060股,占公司
收购人拥有权 总股本的8.69%;通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4,729,411.14股,
益的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18.57%,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9,053,471.14股,占
及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27.26%。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5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通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涉及变动的股份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继承及股份赠与
及方式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否 □
续关联交易
除唐志华因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取薪酬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否 √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否 √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第 是√ 否 □
五十条要求的 除收购人因继承取得股份免于提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他文件已提供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否 √
顾问
本次收购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 是□ 否 √
批准进展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
是□ 否 √
关股份的表决
权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页)
收购人 1:唐志华
收购人 2:唐美华
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