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新泉股份
股票代码:603179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 1:唐志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收购人 2:唐美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
股权变动性质:继承及股份赠与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
《收购办法》及《16 号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
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新泉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
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泉股份中
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为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以及履
行本报告书摘要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四、本次收购系新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
益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的方式间接获得上市
公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
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中比例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原因,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新泉股份、上市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收购人 指 唐志华、唐美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所列
一致行动人 指
情形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
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方式,取得唐敖齐先生间接通过
本次收购 指 新泉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 64,848,321.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
新泉投资 指
司股份数量为 127,153,57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9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民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
经理、担任新泉股份部分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二)收购人 2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5 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新泉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所控制的核
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新泉投资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建筑装 实际控制人唐志华先
饰材料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生控制;唐志华先生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担任董事
四、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持有新泉股份的股份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形。
五、收购人和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收购人唐志华先生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之子,同时也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唐美华女士与唐志华先生系姐弟关系。上述自然人均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唐美华女士被认定为唐志华先生的一致行
动人。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26 日逝世。根据《民典
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唐敖齐先生的配偶朱玉
琴女士同唐志华先生及唐美华女士就唐敖齐先生原持有的新泉投资 51%股权处
置事宜签署《股权继承及赠与协议》,因朱玉琴女士放弃遗产继承权,并将夫妻
共同财产中归属于其个人的部分无偿赠与给唐志华先生及唐美华女士,唐志华先
生与唐美华女士通过遗产继承与赠与的方式依法取得唐敖齐先生原通过新泉投
资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导致收购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
二、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
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股情况
本次收购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唐敖齐先生和唐志华先生父子。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唐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324,0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8.69%;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2,305,25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2%;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629,310.2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91%。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53,72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77%。
本次收购前,前述各方对新泉股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唐志华 唐敖齐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于 2025 年 10 月 26 日逝世。根据《民典法》
的相关规定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出
具的(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归属于其配偶朱玉琴女士;剩余的 50%(即新泉投资
先生和唐美华女士共同继承。
继承人共同继承唐敖齐先生的遗产(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即唐志华先生继
承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唐美华女士继承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
中归属于其本人的股权(新泉投资 25.5%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唐志华先生及唐美
华女士;其中,朱玉琴女士向唐志华先生赠与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向唐美
华女士赠与新泉投资 12.75%的股权。
(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唐敖齐先生、唐志华先生变更为唐志华先生。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唐志华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324,06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8.69%;通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729,411.1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8.57%,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053,47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6%。
收购人唐美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5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通
过新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424,160.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即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41,477,880.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
本次收购后,前述各方对新泉股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唐志华 唐美华
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新泉投资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10,600,000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 8.3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除上述限制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收购的相关股份的工商变
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证并出具(2025)苏常常州证字第 17074 号《公证书》。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本次收购系新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唐敖齐先生逝世而引发的股份权益
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人通过遗产继承及股份赠与的方式间接获得上市公
司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投资
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
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
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
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
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页)
收购人 1:唐志华
收购人 2:唐美华
日期: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