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泉技术: 鸿泉技术: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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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9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
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
及《关于审议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远静先生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1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号:2024-048)。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
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鸿
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0)。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董事会在本
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尚未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公司
对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需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经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前授予激励
对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有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授予,因此,作废该部
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中介机构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作废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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