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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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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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提名委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
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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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海关关务法规、银行办事流程及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
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
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金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
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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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聘任提出方案;
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
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二)主要权限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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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
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
监督、控制和奖惩;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
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
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室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五)组织开展财务预算,拟定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六)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
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七)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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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及董事会年度
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等,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
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报表、税收筹
划与管理、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不
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
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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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内
部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处
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
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
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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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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