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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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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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
体包括: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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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提供担保除外,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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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 其它重大事件: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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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制人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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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
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
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及时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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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公
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下属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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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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