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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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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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
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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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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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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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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