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
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外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外部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
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
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解聘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尽快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或者依规进行离任审计。工作交接与
人财物交割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负责人交接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
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定期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二十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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