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择董
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董事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
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中详细披露董事人
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选举董事相关股东会上设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
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的了解。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的方式进行。
公司利用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
情况下,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
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度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的最高限额。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当选。
(三)若因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排名之前的候选人当选,同时对该等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选举,直
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如经新一轮投票仍未达到拟选人数,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比例时,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时选举填补;
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比例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得离职,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
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仍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就任。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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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