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瑞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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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
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灿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以上董事会
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
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
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严格进行工作底稿管理和保存,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及相关底稿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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