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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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志邦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在公司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
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
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其他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
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及时在 e 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该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
管,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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