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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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同济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当负责与证券交易
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工作,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分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
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见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披露或
澄清;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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