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1 证券简称:灿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
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步修订《公
司章程》有关内容。
本次修订中,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
会”;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
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实质修订的情况下,以上内容不再逐
项列示,《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
权人士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最终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内容为准。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
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除修改《公司章程》外,对下列制度进行修
订或制定: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文件名称 修订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专项制度
上述修订、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改后 备
注
原第一章 总则 现第一章 总则 /
原第一条 现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修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原第八条 现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修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现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后续条款相应调整序号 /
原第九条 现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修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订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原第十条 现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修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订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一条 现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修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 订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原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现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原第十四条 现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
和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产品、汽 计和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产品
车电子产品、自动仪表、电子元件、集成电 、汽车电子产品、自动仪表、电子元件、 修
路和应用软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从事 集成电路和应用软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 订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咨询业务。 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投资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 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营)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第三章 股份 现第三章 股份 /
原第一节 股份发行 现第一节 股份发行 /
原第十六条 现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修
。 权利。
订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原第十七条 现第十八条 修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订
原第十九条 现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额及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额及
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
认 购 股 认购股
序 发起人名 出 资 资 序 发起人名 出资 出资
份数额 份数额
号 称/姓名 时间 方 号 称/姓名 时间 方式
(万股) (万股)
式
净 净
上海景 2015 上海景 2015
资 资
阳投资 年 8 阳投资 年 8
咨询有 月 15 咨询有 月15
折 折
限公司 日 限公司 日
股 股
上海骁 净 上海骁 净
微投资 资 微企业 资
年 8 年 8
月 15 月15
心(有限 折 心(有限 折
日 日
合伙) 股 合伙) 股
上海群 净 上海群 净
微投资 资 微企业 资
年 8 年 8
月 15 月15
心(有限 折 心(有限 折
日 日
合伙) 股 合伙) 股
净 净
资 资
年 8 年 8
月 15 月15
折 折
日 日
股 股
总计 5,000 - - 总计 5,000 - -
原第二十条 现第二十一条
修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88.9391万股,全部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488.9391万
订
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原第二十一条 现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修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订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现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原第二十二条 现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修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订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
开文件中有关发行、转股程序的约定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转股的股份登记后
,公司应根据证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结果
及时办理股本变更等手续以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原第二十四条 现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
的除外: 一的除外:
…… …… 修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订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六条 现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原第三节 股份转让 现第三节 股份转让 /
原第二十七条 现第二十八条 修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订
原第二十八条 现第二十九条
修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订
的。 。
原第二十九条 现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修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订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 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
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原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修
订
原第一节 股东 现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修
订
原第三十一条 现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修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订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原第三十三条 现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修
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订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原第三十四条 现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应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并可就提供前述资
料的复印件收取合理费用。
符合规定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订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原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订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现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新
进行表决;
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原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修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订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现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新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增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原第三十八条 现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金;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股;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修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订
利益; 合法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现第四十一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担的其他义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删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除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关联
交易、资金占用、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财
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
删
,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除
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对其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
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
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具体执行程
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现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
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
聘。
现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
增
现第四十二条
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增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现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新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增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现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新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增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现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新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增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原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现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修
订
原第四十一条 现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职权: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算方案; 决议;
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订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案作出决议;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出决议;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划;
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出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项。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订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元;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现第四十八条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称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品的除外);
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等。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修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订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四十九条
本条所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所称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修
债务及费用等。
订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五十条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 本章程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 修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订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修
础适用本条规定。 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 订
四条的规定。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四十
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修
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 订
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五十三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本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项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修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订
。 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
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现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行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为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以交易发生额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作为成交额达到本条(二)第2项标准的,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新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增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原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现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净资产1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修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订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担保;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原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现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修
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 订
定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公司董事、高级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负责人按照公司 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承担责任。
原第四十四条 现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或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修
订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现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还将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还将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大会的,视为出席。 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修
、视频会议等方式。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订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原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现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修
订
原第四十七条 现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修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 订
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馈意见。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原第四十八条 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修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订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原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现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修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订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现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修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订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原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修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易所备案。
订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有关证明材料。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现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修
订
原第五十四条 现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订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决并作出决议。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原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删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除
得变更。
原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现第七十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况; 情况; 修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订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惩戒。
原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修
订
原第六十一条 现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订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原第六十二条 现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份的类别和数量; 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订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原第六十三条
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除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原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删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除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原第六十五条 现第七十七条 修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订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原第六十七条 现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修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订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的质询。
原第六十八条 现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修
主持。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订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员主持。
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推举代表主持。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第六十九条 现第八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修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订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原第七十三条 现第八十五条
修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订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原第七十四条 现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订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限不少于10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原第七十五条 现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修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订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告。 所报告。
原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现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修
订
原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现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修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订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七十七条 现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订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和支付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原第七十八条 现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修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订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
…… ……
现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新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增
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载入会
议记录;
(四)对关联交易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
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前款规定的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原第八十一条 现第九十三条 修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订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协
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文件。 议及或其他文件。
现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董
事会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二)职工代表出任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 新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增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
原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现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修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订
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时,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原第八十五条 现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修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订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原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现第一百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会议记录。 录。
原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现第一百〇一条第二款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修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订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第五章 董事会 现第五章 董事会 /
原第一节 董事 现第一节 董事 /
原第九十六条 现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之日起未逾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修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订
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施,期限未满的;
他内容。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期限未满的;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原第九十七条 现第一百〇九条 修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 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连任。
(一)本人提出辞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三)不能履行职责;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的,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之一。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
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名额为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原第九十八条 现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司资金; 修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订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法收入;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
近亲属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公司同类业务;
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五)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为己有;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同或者进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
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
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
项规定。
原第九十九条 现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修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订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合理注意。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不得全权委托;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业务范围;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等事 、完整;
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原第一百〇一条 现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修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订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达董事会时生效。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原第一百〇二条 现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修
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订
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
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现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新
解任生效。
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新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增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〇五条
删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除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二节 董事会 现第二节 董事会 /
原第一百〇八条 现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订
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赠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设置;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东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现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
修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订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1,000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00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现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行为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新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增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连
续12个月滚动发生非银行保本型委托理财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删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滚 除
动发生银行保本型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
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二)或(三)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现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
值的比例,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一 新
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增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
资额度。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 现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除应当经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修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订
通过,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情形的,需按照本章程规定由股东
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现第一百二十八条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批准,并及时披露:
修
订
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
元。
原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现第一百三十条
上市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修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订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现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新
助的情形除外。
增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新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增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原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现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本条 除依照本章程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 修
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事项由总经理决 订
。 策。
现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第(
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进行决
新
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
增
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现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证券; 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 修
订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现第一百三十八条
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订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现第一百四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修
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或董事长、 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订
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现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由专人
送出、特快专递、传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 送出、特快专递、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订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
。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现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订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现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修
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和 订
,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财务资助事项时,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现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新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增
序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一百二十条 现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修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订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会审议。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现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董事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 董事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信方式以
修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及现场与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订
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现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 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三)会议议程; 修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订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向; );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现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
增
现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新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增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现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新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现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增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现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增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现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新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增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现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新
方案; 增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新
公司其他事项。 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现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
增
现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增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现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 新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增
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
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现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增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第一百五十九条
新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增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原第一款 现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 修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董事会任免。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订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
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现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增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现第一百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新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增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原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 订
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现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订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现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新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增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现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增
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原第七章 监事会 删
除
原第一节 监事 删
除
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删
。 除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原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删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除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原第一百四十一条
删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除
选可以连任。
原第一百四十二条 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除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
删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除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原第一百四十四条
删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除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原第一百四十五条
删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删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除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二节 监事会 删
除
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删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除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四十八条 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除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
提前10日和5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传 删
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除
。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充分保
障监事表达意见和知情权的情况下,可以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原第一百五十条 删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除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原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删
。
除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原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删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除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原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现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修
订
原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现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现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 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修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订
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原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修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订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现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修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订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现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当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
具体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或外部经营环境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 和预案。
,公司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向股东大会提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
出,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
更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设置网络投票,保障中 修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润分配方案应由 订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特别
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公司董事会详细
讨论和论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
年度报告中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原第一百五十九条 现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
修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订
方式利润分配……(本条其余内容与现第一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一致)
现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
情况和业务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新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增
的无保留意见;
(二)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当年实
现的净利润为负;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原第一百六十条 现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红: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
(二)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三)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修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期发展的需要; 订
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件。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表数。 条件。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现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修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订
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件时,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最近三
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但公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 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 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利润额的10%。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现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订
金分红政策: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 金分红政策:
……
现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款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 新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增
。
原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现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要求等事宜。
修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订
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原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现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款
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订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现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新
会审议的下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增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原第一百五十八条 现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修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订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原第二节 内部审计 现第二节 内部审计 /
原第一百六十七条 现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修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员,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订
监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现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并对外披露。 订
负责并报告工作。
现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新
督检查。
增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现第一百九十五条 新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增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现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新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增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现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新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增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现第一百九十八条
新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增
。
原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现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原第一百七十条 现第二百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会 修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订
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原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现第二百〇三条第一款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修
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7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订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原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现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原第一节 通知 现第一节 通知 /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现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修
人送出、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 订
进行。
原第一百八十条 现第二百〇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修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订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原第二节 公告 现第二节 公告 /
原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现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
和清算 和清算
原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现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现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有规定的除外。 增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现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修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订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条其余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或
内容与现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一致)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原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现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修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订
告。 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原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现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修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订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保。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 供相应的担保。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新
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增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现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新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增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新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增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原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现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现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新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增
示系统予以公示。
原第一百九十条 现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修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会决议而存续。 订
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现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修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订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现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修
…… ……
订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现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或
修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订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申报其债权。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原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现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修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订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现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修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 订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现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修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订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现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务。 和勤勉义务。
修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订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现第十章 修改章程 /
原第十二章 附则 现第十一章 附则 /
原第二百〇三条 现第二百三十六条
释义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修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订
影响的股东。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原第二百〇五条 现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修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
订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原第二百〇六条 现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修
,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订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