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8 层、29 层 邮编:518035
电话:0755-33988188 传真:0755-33988199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君深意字第 496 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
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并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建艺装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 8
号建艺集团 6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 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9 人,代表股
份 4,032,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638,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3,394,2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17 人,代表股份 3,2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2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
体情况如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06,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8%;反对 1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6%;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姜德源
经办律师:
潘敏
施鹏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