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农种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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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公告编号:2025-125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
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
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
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
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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