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
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
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龙
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
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外部单位年
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
(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
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
(附件 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
义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醒函》复印件一份留
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
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
外。
第十二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
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龙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届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幕信
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
点提示如下:
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应立即通知公司。
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