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市场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要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参见附件),交由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子公司独立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
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
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
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
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特定对
象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有关
规定与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签字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龙佰集团 公司代码:00260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