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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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明确审批权责,有效控制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本费用
和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账支付、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和现金支付),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授权审批,包括资金预算内的授权审批和预算
外资金授权审批。公司的资金授权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五条   本《制度》涉及的对关联方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二章   货币资金预算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公司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
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执行。
货款、应缴税费、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到期承付以及工
程项目投资等支出,各控股子公司借款以及筹融资额度。
由董事会审批。
预算,月度资金预算原则上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月度资金预算作为月度资金
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月度资金预算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各
职能部门、分公司应于每年的 11 月 20 日前把各自的下年度资金预算报到公司财
务部,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年的 11 月 28 日前完成下年度的资金预算;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应于每月的月底前把各自的次月资金预算报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应于次
月 5 日(遇节假日顺延)完成下月的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章   预算内资金支付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资金额度范围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资金预算范围内按回款进度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
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九条   公司资金支出申请的审批权限类别。
初步意见。
项从单据和数量上核准并备案。
  第十条   公司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月度预算内资金拨付,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或由财务总监授权财务部门负
责人审批。资金支付申请单逐级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审批人签字
后上报财务总监审批签署。财务总监可以只在支付申请汇总表上审批签署,财务
审批人根据资金支付汇总表逐笔核对并审签。
  第十一条    预算内资金报销、支付的审批权限。
  具体审批权限由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公司原则上预算外资金不予支付。对于遇到突发性或特别情况等紧急重大事
项需要支付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必应按资金预算审批程序修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财
务部方可办理。
             第五章    资金支付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提交支付单,对资金支付结果
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
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确认,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
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考核 5-100
分,部门考核 20-300 分;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
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财务部每月向总裁办公会通报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资金
使用分析,同时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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