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
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
健、健康地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三)确保法律法规在公司内部的有效实施;
(四)确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
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
定性;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
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 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 基于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的实现,将主要风险分
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具体如下:
战略风险:指由于集团战略目标制定不当、战略实施不到位或内外部环境变
化导致集团战略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财务风险:指由于集团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分配等财务活动不合理,
导致集团财务状况恶化、财务成果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竞争格局变化等市场因素,导
致集团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下降、销售收入减少的风险。
运营风险:指由于集团内部运营管理不善,如生产流程不合理、质量控制不
到位、人力资源管理不当等,导致集团运营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声誉受损的风
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集团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违约或法律纠纷等原因,导致集
团承担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按照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第六条 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
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委任总裁及审计与风控部负责监督风险管理程序,各部门负
责人配合实施风险管理程序,包括:
(一)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及对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
(二)研究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
准或判断机制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公司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应对
策略和内部控制优化建议;
(四)建立各部门或公司相关重大风险的预警、报告机制和应急预案;
(五)完善风险管理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全面风险识别、评估、内部管理及监控程序的
有效性,主要包括:
(一)审查和评价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二)审视公司的财务监控及风险管理;
(三)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
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四)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五)审议风险管理政策及指引以及财务政策并就此提供建议;
(六)制定风险水平、可承受风险程度及相关资源分配及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就影响公司风险组合或威胁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并作出其认为
适当的指示;
(八)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针,并批准更改或改善有关其手续及程序的主
要部分;
(九)审议并向董事会报告所确定的关键风险及相关风险缓解措施(包括危
机管理);
(十)就其决定或推荐建议向董事会作出报告,除非法律或监管规定限制其
如此行事(如监管规定限制其作出有关披露)。
第三章 风险管理内容
第十条 风险识别:各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经
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及时识别与沟通所面临的风险,定期评估和分析风险形成
条件、潜在影响和发生可能性,并对潜在风险点进行事前的分类、整理和相应的
提示。
(一)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力等人力资源的因素;
(二)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经济因素;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
估标准,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评估方法可采
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确定风险重要性水平和
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在风险分析不适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
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
性分析法。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
险”、“低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很有可能、一般可能、小概率发生”三类,估
计风险概率;
(二)风险发生的影响程度分“特别严重、一般严重、不严重”三类,判定
影响范围;
(三)公司进行风险分级与管理,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
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以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风险应对:审计与风控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集团和相关部
门对不同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制定风险
应对策略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和机遇(评估风险可能性、风险效应以及成本和收益),
通过运用风险组合方法,作出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规避,如取消高风险项目或活动、选择更成熟的技术替代高风险技
术、避免与高风险合作方合作等手段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降低,如通过加强流程控制对风险进行预防、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风
险发生时快速响应、采取多元化投资、多供应商策略等使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对风险进行分散,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减少其影响;
——风险转移,如通过购买保险、签定“不可抗力”条款、使用期货,期权
对冲价格波动等手段将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第三方;
——风险接受,当应对成本高于风险损失或风险不可避免时主动承担风险后
果。
对于重大风险,应制定专项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明确风险应对目标、责任部
门、应对措施、时间安排和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 风险监控与再确认:对风险应对策略与管理举措的设计和执行的
有效性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
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报告:风险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分为定期例行报告、重大专
项风险报告、重大事件/风险紧急报告三种,定期或按需要进行汇报。
(一)定期例行报告是各部门负责人上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的整体情况、工作进展或者阶段性的成果、主要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资源和事
项;
(二)重大专项风险报告是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负责的公司整体重大风险
管理专题,以及本部门重大风险管理专题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该专项风险
的评估、风险容忍度的设定、管理现状、计划的应对方案,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
情况,风险监控指标的设置,工作进度,或者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资源和事项等;
(三)重大事件/风险紧急报告是各部门负责人在某项重大事件/风险发生之
时,紧急向管理层上报事件的起因、经过、应对方法、目前状态、造成损失估计
等信息,由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持续改进:在风险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后,工作流程中风
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测试、风险监控与再确认、风险报告应每年至少一次,
具体的步骤如下:
(一)识别风险流程改进机会;
(二)评价需改进的流程;
(三)分析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采取措施;
(五)确认改进的结果;
(六)确定改进方法;
(七)为下一阶段或未来进行计划。
第十六条 上述内容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构成风险管理的有机
体系。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风险测试、风险
监控与再确认、风险报告与定期评审是确保监督风险管理流程规范运行的有效手
段;风险管理持续改进有助于对风险管理流程的再控制和再完善。
第四章 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开展风险管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成
因进行分析,确定风险预警指标,建立预警机制,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地监
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针对风
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风险管理改进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对风险管理改进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风险管
理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报经总裁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风险
管理工作计划或部门反映执行难度较高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审计与风控部负责
协调各相关部门,并对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推进。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经正式审批后下达的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要
求开展各项工作,并做好沟通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总裁及审计与风控部负责人每年对风险管理各部门开展的风险
管理工作及工作效果进行评审,提出监督评价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批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
估,提出评价、考核意见和改进建议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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