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
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
司审计与风控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
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
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