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
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
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执业资质要求的,审
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
东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
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
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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