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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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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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
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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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
于前述应当履行的保密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协助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公司证券事务管理。董事会
秘书分管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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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
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
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尚
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或者待办事项。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
持续保密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后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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