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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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子
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
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报送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
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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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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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
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内幕
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
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3-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要约收购;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
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4-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
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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