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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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
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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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
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
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
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
性因素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注明本人就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事项
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
信息。公司应当将该说明与定期报告同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定期
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
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
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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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审会计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
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上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汇报,并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
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
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
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
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对公司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独立判断。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
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
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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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
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
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
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审计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审计委员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参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及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等信息;若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在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组织编制。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通过深
交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在预约得到确认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
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下设的相关委员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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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上述材料提供义务人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的有关材料。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
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证券投
资部发出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通知后,及时审核需披露的财务数据,书面确认后指定专门的财
务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投资部
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初审,证券投资部应以书面形式将各方初审意见汇
总后反馈董事长,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按有关议事程序提交审计
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在获得经董事长、
财务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及董事长签署的书面文件,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及时通过深交所网上报送平台向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证券投资部应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
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   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修正的编制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可以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
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业绩快报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包括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
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
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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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切数字两种方式进行,对于区间方
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
/下限金额]的绝对值应不超过 50%,鼓励不超过 30%。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
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
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
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
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
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致;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
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和
指标应当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公司审计风控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6-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在编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报或修正公告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及时通过深交所网上报送平台向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相关披露文件。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报或修正公告披露后,证券投资部应及时保存相关原件或有法律
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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