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
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其他投资事项(如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新建生产线等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除第五条的财务资助和第三章的其他投资外)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过 1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超过 5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在本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与披露等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其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其他投资事项(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新建生产线等)的权限:
(一)单次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含)及以下的,
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的,由股东会批准。
若在十二个月内多次进行资产处置的,按照累计额参照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
标准执行。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证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或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其他
形式的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决策权限:
(一) 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 2000 万元(含)以下的该等投资项目;
(二) 超过 2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及以下的该等投
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该等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若在十二个月内多次进行的对外投资,按照累计额参照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
标准执行。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如本条所列权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冲突,以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相关要求为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
会办公室、财务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
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
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
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根据董事长做出的投资决策,须提供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投资
决策,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
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决策须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
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
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
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 对内部项目投资,涉及工程建设的原则上以招标进行,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
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
计;
(七)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
算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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