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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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一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读那
和投资决策或者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
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
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
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
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主要责任。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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