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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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进一步建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下同)1 名,主任委员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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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筹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分别就员
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
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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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
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
酬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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