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
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战略调
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
踪;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经 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
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
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
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应当妥善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
“多于”、
“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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