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恒运A: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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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
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综合部(董秘室)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
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部(董秘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审查或决定。
  第十八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
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
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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