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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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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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4 名。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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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股东会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
另有规则的除外);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
规则的除外);对于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
的除外)
   ,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按照公司章程附件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构成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项下的关联/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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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
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对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
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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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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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
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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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
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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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其中下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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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即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本条上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款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在其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
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
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
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
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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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
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
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
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
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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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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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及会议议题的
相关背景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应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
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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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电子
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
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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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涉及表决事项的,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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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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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四十三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
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
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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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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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
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
出决议。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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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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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
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规范性文
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高级管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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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 H 股
股票于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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