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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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
果负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
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内
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
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
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
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
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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