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9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总额已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的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已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前述
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敬请投
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简称“浦发银行株洲分行”)于株洲市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5700202500000028),为湖南耐渗塑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
耐渗”)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同》(编号:ZB5700202500000029),为株洲飞鹿防腐防水技术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飞鹿工程”)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 4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编号:ZB5700202500000030),为长沙飞鹿高分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长沙飞鹿”)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洲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110)。本次签署是基于原《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ZB5700202400000011;ZB5700202400000012;ZB5700202400000013)对应的债
权确定期间到期后,为重新开展信贷业务合作而续签的合同。
(二)本次担保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提供担保情况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湖南耐渗、飞鹿工程、长沙飞
鹿、湖南飞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技术”)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的风险控制条件要求,公司拟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不含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合同的有效期以实际签订担保合同为准。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湖南耐渗基本情况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密封用
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
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渗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行人。湖南耐渗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7,507,782.87 290,030,985.98
负债总额 180,548,386.72 160,587,992.3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13,541,000.00 116,681,500.00
流动负债总额 96,847,872.76 91,925,478.37
净资产 136,959,396.15 129,442,993.65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4,733,200.44 75,973,512.75
利润总额 -41,997,784.82 -7,516,402.50
净利润 -35,379,570.30 -7,516,402.50
注:全文银行贷款总额为银行贷款合同统计数据。
(二)飞鹿工程基本情况
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数
字广告制作;电影摄制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
工程建设业务;农副产品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涂装设
备销售;涂装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程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行人。飞鹿工程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4,087,394.59 28,841,907.49
负债总额 22,037,365.33 16,148,012.5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00,000.00 1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22,037,365.33 16,148,012.59
净资产 12,050,029.26 12,693,894.90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 月-9 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6,729,414.51 8,395,164.30
利润总额 352,640.36 643,865.64
净利润 417,238.63 643,865.64
(三)长沙飞鹿基本情况
龙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高性能纤
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销售;密封胶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销售;喷涂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
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行人。长沙飞鹿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2,414,343.99 474,984,316.95
负债总额 394,009,970.08 404,202,751.6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85,000,000.00 160,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269,009,970.08 304,202,751.64
净资产 78,404,373.91 70,781,565.31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4,226,002.00 111,978,759.67
利润总额 -6,609,276.17 -7,492,212.52
净利润 -6,609,276.17 -7,492,212.52
三、担保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司为湖南耐渗提供担保所签署协议主要内容
为解决湖南耐渗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浦
发银行株洲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700202500000028),
为湖南耐渗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
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币种)叁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关于公司为飞鹿工程提供担保所签署协议主要内容
为解决飞鹿工程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浦
发银行株洲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700202500000029),
为飞鹿工程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
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币种)肆佰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关于公司为长沙飞鹿提供担保所签署协议主要内容
为解决长沙飞鹿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浦
发银行株洲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700202500000030),
为长沙飞鹿向浦发银行株洲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
(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
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币种)壹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
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飞鹿工 新能源
项目 湖南耐渗 长沙飞鹿 合计数
程 技术
其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其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其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其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湖南耐渗、长沙飞鹿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 53,500 万元(其中湖南耐
渗为公司提供担保 53,500 万元,同时湖南耐渗、长沙飞鹿共同为公司担保 22,000
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6.53%;担保总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各全资子公司已审议担保总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审议担保额 剩余担保
担保事项 已使用担保额度
度 额度
为长沙飞鹿申请固定资产类贷款提供担保 30,000.00 25,000.00 5,000.00
为湖南耐渗申请固定资产类贷款提供担保 10,000.00 9,500.00 500.00
为长沙飞鹿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000.00 1,000.00 0
为湖南耐渗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6,000.00 5,800.00 10,200.00
为飞鹿工程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000.00 400.00 600.00
为新能源技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000.00 280.00 2,720.00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未发生逾期担
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浦发银行株洲分行分别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