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5-06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背景及概述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与北京首
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并于
年。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财务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
综合授信服务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食品
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
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北京
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春
立、张存亮、关颖、臧莹、曲贵虎、刘莲回避表决,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通过了此项议案。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
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
限公司将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京粮古船大厦四层 401A、五层
注册资本:20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首农食品集团出资 20 亿元,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
财务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开业批复,2016 年 5 月 11 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
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9 年 3 月 4 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复核准同意财务公司所属集
团变更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3 月 22 日收到北京银保监局(原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复,同意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首农食品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28 日收到股东首农食品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金,注册资本 20 亿元。2021 年 8 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近三年,财务公司秉持“依托集团、服务产业”的核心定位,实现了业务规模稳
步增长、服务能力持续升级、合规风控扎实筑牢的高质量发展态势。核心业务深化拓
展,存款服务覆盖首农食品集团成员单位核心需求,资金集中管理成效显著;贷款规
模稳步增长,为首农食品集团产业发展提供稳定资金支持。服务创新迭代升级,结算
服务能力提质增效,系统建设持续优化,不断强化网络安全与运维保障,夯实数字化
服务基础。业务品类不断丰富,在传统存贷、结算业务外,拓展票据承兑与贴现、非
融资性保函等多元服务,贴合集团产业经营场景需求。合规风控扎实筑牢,内控体系
不断完善,各项经营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97,658.87 2,327,417.41
负债总额 2,159,991.42 2,090,671.56
净资产 237,667.45 236,745.85
项目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364.83 29,892.51
净利润 10,429.81 7,309.11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首农食品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
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协议中约定的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及公司向其他金
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通常、公允利率为下限,约定的贷款利率以公司从其
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为上限,其他金融服务收费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乙方同意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
金融服务:① 存款服务;②结算服务;③综合授信服务;④经监管机构批准乙方可从
事的其他业务。
(2)存款服务
①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在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出支付需求时,乙方在甲方账户
资金足额时应及时予以兑付;
②甲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乙方。
(3)结算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依法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
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
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4)综合授信服务
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在监管机
构批复的业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
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业务;
②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为委托人并提供资金来源,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对象为甲
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
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依法自行决
定是否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④乙方应按照通常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
⑤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按需另行签署协议。
(5)其他业务
乙方应根据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依法向甲方提供包
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结售汇业务、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等其他金融许可
证允许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1)关于存贷款服务:
①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
利率下限;也应不低于甲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通常、公允的
利率;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高于甲方
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
(2)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标准。
(3)关于免收费服务,包括:
①乙方现时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②乙方认为不需要收费的其他服务。
(4)除上述第 3.1、3.2 条所列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乙方亦在拓
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新的金融服
务(以下简称“新服务”)。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对甲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
原则:①符合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②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向
甲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通常、公允手续费。
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
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
币贰拾亿元。甲方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如有)提供给乙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
应及时通知乙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发放
的贷款日余额不超过叁拾亿元人民币。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放
的委托贷款日余额不超过壹拾伍亿元人民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协议
第 3.2、3.3、3.4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2)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订了《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
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安全、高效的
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了《海南京粮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
应急处置预案》,出具了《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
估报告》,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