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
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28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交易对方及其全体合伙人;
(五)标的公司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六)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
(八)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
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和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自查期间内的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出
法人名称 关系 交易日期/期
号 入(股) (股)
间
上市公司董事吴 2025年4月1 日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的企业 26日
上市公司原董事 2025年4月1 日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股的企业 26日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上市公司
董事吴玉玲 100%持股控制。吴玉玲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将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公
司原董事冯永茂 100%持股控制。冯永茂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
下:
“1、本人控制的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
联关系。
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共有 9 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姓名 职务/关系
号 (股) (股) 日期/期间
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 2025年2月5日至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 2025年9月30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孙先 2025年2月7日至
胜的配偶 2025年10月20日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 2025年6月24日至
梁锡焕的配偶 2025年6月25日
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 2025年2月14日至
文娟的父亲 2025年7月23日
序 期间累计买入 期间累计卖出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姓名 职务/关系
号 (股) (股) 日期/期间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助理 2025年3月13日至
孙静的配偶 2025年6月27日
自2025年10月10日起任 2025年4月8日至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 2025年8月15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董 2025年7月8日至
事会秘书 2025年7月22日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
员任怡诺的父亲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
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
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之配偶贺露已出
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已出具承诺
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上市公
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一段时间内尝试使用券商策略交易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
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
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的配偶陈社
命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的父亲黄
日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父亲黄日南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
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
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之配偶彭中华
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配偶彭中华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
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
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邓剑钦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炜已出
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办
人员任怡诺的父亲任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次交易前后任怡诺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
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
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任怡诺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杰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
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
的。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
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
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
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
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
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周逊志 邹 超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志强 郭子腾 陈忆南 张宁湘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