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6F20250364-00006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行
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具了
德恒06F20250364-000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人员在光库科技本次重组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珠海光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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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关的事实,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下同)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
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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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光库科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
查范围包括:
人员;
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光库科技本次重
组停牌之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5 年 1 月 28 日至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关于买卖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
查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等文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
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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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人主体于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和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自查期间内的交
法人名称 关系
号 入(股) 出(股) 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吴玉玲
Infinimax
有上市公司 5%以上 2025 年 5 月 26 日
Limited
股份的股东
Pro-Tech 上市公司原董事冯永
Group 茂 100%持股的企业、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Holdings 持有上市公司 5%以 2025 年 5 月 26 日
Limited 上股份的股东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董
事吴玉玲 100%持股并控制。吴玉玲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 将上
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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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公
司原董事冯永茂 100%持股并控制。冯永茂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
如下:
“1、本人控制的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促使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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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出 自查期间内的交
姓名 职务/关系
号 入(股) (股) 易日期/期间
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 2025 年 2 月 5 日至
任光库科技副总经理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孙先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胜的配偶 2025 年 10 月 20 日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代表 2025 年 6 月 24 日至
梁锡焕的配偶 2025 年 6 月 25 日
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 2025 年 2 月 14 日至
文娟的父亲 2025 年 7 月 23 日
光库科技证券事务助理 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孙静的配偶 2025 年 6 月 27 日
自 2025 年 10 月 10 日起 2025 年 4 月 8 日至
任光库科技副总经理 2025 年 8 月 15 日
光库科技副总经理、董 2025 年 7 月 8 日至
事会秘书 2025 年 7 月 22 日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
诺的父亲
针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进行了访谈、
上述人员及其相关直系亲属作出了如下说明及承诺: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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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
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
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孙先胜之配偶贺露已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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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
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
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已出具承诺如
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尝试使用一段时间券商策略交易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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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
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梁锡焕的配偶陈社命
已出具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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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的父亲黄日
南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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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光库科技市场部总监黄文娟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父亲黄日南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
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
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
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之配偶彭中华已
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孙静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未曾向配偶彭中华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
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
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邓剑钦已出具承诺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炜已出具
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
经办人员任怡诺的父亲任杰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交易前后任怡诺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
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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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
有)上缴上市公司。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任怡诺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
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督促其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署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
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函及访谈记录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
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光库科技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其买卖光库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
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唐永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隋晓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陈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