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银金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其中: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
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
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总体
原则,时刻关注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迅速高效应对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
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相关负责部门需密切关注媒体信息、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一)公司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众号等自媒体渠道,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
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部或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
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
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必要时向天津证监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报备舆情工作组,并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
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部门有关
人员统一应对相关舆情进行处理及控制。公司运营管理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对编造、
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
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
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
公告其核查意见,同时将重大舆情情况上报天津证监局等监管机构;
(五)情况必要时,合理合规利用法定媒体发布公司正向报道及事实真相,避
免不良媒体利用舆情散布虚假信息,修正舆情的不良导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可能造成前述舆
情的信息、以及前述舆情处理工作过程中的决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
理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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