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科技: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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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
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
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各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
论证、实施和监控,对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
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事项应经总裁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裁权限
范围内的项目由总裁批准实施;如超过总裁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批
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融
资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五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下的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核批准;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事项,由公司总裁审核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本制度第五条事项可能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
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累
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
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及总裁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
决策,由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
措施;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
向总裁、计划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五)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报送计划财务部、经营管理层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计划财务部、经营管理层汇总
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
裁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
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
事或总裁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
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总裁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对投资项目
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
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裁
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
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监察
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裁办公会议可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生效。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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