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银金融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
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战略发展的构想,组织审查、检讨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审议公
司的战略规划,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二)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监控战略的执行;
(三)制定公司的战略评价标准、战略评价程序及评价周期;
(四)确保公司收集和提供战略信息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五)审议重大兼并、收购政策和转让公司及附属公司产权的方案;
(六)审查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或可行性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七)向总裁提出项目投资管理的建议;
(八)审查总裁提交的投资项目进度报告;
(九)审查已完成投资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
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材料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公司并购重组、股权合作、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
内容。
(三)公司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案及相关内容。
拟上会内容,视情况由公司对应业务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召开
临时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决议安排任务时;
(二)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自行讨论战略委员会授权范
围内的事项时。
前款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相关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章 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
门经理等相关人员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表决一次。如某位委员同时
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表决
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
身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
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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