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范围内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
以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部门及分公
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并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定信托;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单位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书面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
及的内容资料,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
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
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
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下
属分支机构、下属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