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 华润双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3 18: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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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单位(含
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
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同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并逐级上报至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
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 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未能积极配合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
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九)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由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
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 赔偿损失;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出现本
制度所追究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行为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
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
时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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